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農業發展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404號抗告人 陳昌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4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裁定,提起抗告,其中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抗告程序,本院僅係就原審之程序裁定為審查,並不就本案訴訟有無理由為判決,抗告人尤不得為本案訴訟之變更或追加。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法院訴之聲明為:確認抗告人所擁有農民資格存在,抗告人於提起抗告之行政訴訟抗告狀則增列備位聲明:聲請確認抗告人所擁有之興建農舍的憲法權利存在,顯係於本件抗告程序中為訴之追加,依上開說明,其訴之追加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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