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誠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等間因95年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2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3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