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 尤世明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尤銘源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