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世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尤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109年1月13日上訴狀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以 俾利 本院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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