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8814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沈文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郵局及勞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屏東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