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6月07日│99年07月23日│99年0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27號│字第1435號│字第173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663號│99年度易字第731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8日│99年11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663號│99年度易字第731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08日│99年11月15日│99年12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否│├────────┼─────────┼─────────┼─────────┤│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第4292號(編號1至2│第4071號(編號1至2│字第7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8月12日│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20日19時30│││││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82號│字第2018號│字第172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776│100年度嘉簡字第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7││││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30日│100年01月28日│100年0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1776│100年度嘉簡字第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7││││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2月20日│100年03月02日│100年0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1號│字第1179號│字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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