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尚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尚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尚堯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2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至5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3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6至7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5月30日│99年06月17日│99年07月09日│99年06月23日│││上午9時30分│上午4時10分│下午6時許│晚上8時許│││許│採尿時起回溯││││││前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12│度毒偵字第10│度毒偵字第10│度毒偵字第10│││3號│38號等│38號等│38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第211號│第359號│第359號│第359號││事實審├───┼──────┼──────┼──────┼──────┤││判決││││││││99年07月09日│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第211號│第359號│第359號│第359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8月0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74│度執字第4137│度執字第4137│度執字第4137│││號(100執更│號(100執更│號(100執更│號(100執更│││48號)│49號)│49號)│49號)│└────────┴──────┴──────┴──────┴──────┘┌────────┬──────┬──────┬──────┐│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7月14日│99年07月02日│99年07月06日│││上午10時41分│0時36分許│20時4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0│度偵字第8062│度偵字第8062│││38號等│、8063號│、806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第359號│908號│908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8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第359號│908號│90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15日│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7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度執字第4137│年度執字第88│年度執字第88│││號(100執更│6號│6號│││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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