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0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4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彥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彥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交簡字第27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即Ketamine,俗稱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逾量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7年3月21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錢櫃KTV包廂內,以新臺幣7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驗前含袋毛重46.219公克、鑑驗取用0.0441公克,純質淨重43.5914公克),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3日晚間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街○○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同意搜索後在其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彥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驗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戕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無
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自他處購入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而持有,所為殊無可取,且其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達43.5914公克,數量非微,併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屬違禁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中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故前開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沒收,惟該項所稱「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屬違禁物,即應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殘留毒品成分之香菸及塑膠吸管,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①、白色結晶4袋,實稱毛重合計46.2190公克(含4袋),淨│││含包裝袋4只)│重合計43.6350公克,取樣0.0441公克,餘重合計43.5909││││公克鑑驗愷他命成分,純度為99.9%,純質淨重43.5914公││││克。││││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7偵字第8487││││卷,第47頁)。│├──┼───────────┼────────────────────────────┤│二│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①、白色香菸1支,淨重0.5970公克,取樣0.0048公克,餘重0.│││白色香菸1支│592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7偵字第8487││││卷,下稱偵卷,第46頁)。│├──┼───────────┼────────────────────────────┤│三│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①、沾有白色粉末之塑膠吸管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愷他命成│││塑膠吸管1支│分。││││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4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7偵字第8487││││卷,下稱偵卷,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