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許宗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蕭乙萱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廉縈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許宗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蕭乙萱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