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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