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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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44號抗告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代理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7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