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時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9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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