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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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 林國泰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
廖穎愷 律師被上訴人 李偉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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