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之列,仍應按原判決執行,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妨害公務│││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業經│有期徒刑10月(業經臺│有期徒刑1年(業經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刑│聲減字第12號裁定減刑│││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犯罪日期│93.07.月間起至│93.07.月間起至│92.10.22.│││93.09.09.止│93.09.09.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893號│第3893號│843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15號│94年訴字第115號│93年重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31.│94.01.31.│94.01.18.│├─┼──────┼──────────┼──────────┼──────────┤│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15號│94年訴字第115號│93年重訴字第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01.│94.03.01.│94.05.16.│├─┴──────┼──────────┼──────────┼──────────┤│備註│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1085號(97年度執減更│1085號(97年度執減更│2874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343號)│字第343號)│字第343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1年││││金新台幣150000元│││├────────┼──────────┼──────────┼──────────┤│犯罪日期│91.06.23.起至│92.09.月下旬││││91.07.18.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431號│825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重訴字第11號│96年重上更三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18.│97.01.08.││├─┼──────┼──────────┼──────────┼──────────┤│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重訴字第11號│96年重上更三字第1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16.│97.01.28.││├─┴──────┼──────────┼──────────┼──────────┤│備註│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74號(97年度執減更│1997號││││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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