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月21日至93年5月28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60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後因於緩刑期間復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62號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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