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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