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英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91,56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668,288元,自民國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932,005元,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149,337元,自民國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㈣新臺幣56,966元,自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㈤新臺幣484,969元,自民國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負擔。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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