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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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債權人南投縣力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莊大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君 即 朱麗君 、 羅佳明 、 王美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南投縣力行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
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提出債務人王麗君即朱麗君、羅佳明、王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