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訴人 黃浚賓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文龍 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顏淑惠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