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圓昌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美 相對人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法定代理人 程海濱 住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給付補償費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