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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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57號聲請人 劉嘉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江秀美華南商業銀行│103年7月31日│111,000元│KD0000000││││南松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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