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90號聲請人 陳彭 常定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有限責任台北市公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5月12日│28,350元│PC0000000│││大廈暨社區經營維護│八德分行││││││勞動合作社 李冠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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