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53號聲請人樂立本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林美梗 間,因積欠保險費事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因林美梗業已死亡,為求明瞭被繼承人是否有其繼承人及繼承人為何人,為此聲請閱覽鈞院96年度繼字第214號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上開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固據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民事裁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等件為證,惟上開支付命令業經本院駁回其聲請,此外,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未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