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3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真曾馨慧曾得龍曾得威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萬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3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8萬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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