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66號抗告人即原告 高雅敏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金字第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