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之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被告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