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8,309元,嗣因未參與上開協商機制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2月間向台中地方法院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而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24,00元,每月遭扣薪三分一後僅餘約16,000元左右已不足支應每月必要支出約17,892元,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
三、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台中縣○○鎮○○路○○○號冠華牙科診所擔任牙科助理之職,且戶籍亦設於台中縣東勢鎮,有在職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本院有管轄權。
四、復查聲請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前揭在職證明書、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還款計劃書及本件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且經本院訊問調查屬實。
五、末查聲請人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惟其主張因渠曾擔任前夫之保證人,而該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參與上開協商機制,在對其前夫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就清償不足之債權於民國97年2月間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渠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而渠每月薪資僅24,000元,每月遭扣薪三分一後僅餘約16,000元左右,已不足支應每月必要支出約17,892元,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情,亦有本院97年度執酉字第13272號執行命令、薪資單、戶口名簿、租賃契約書、繳費證明等必要支出費用單據等在卷可稽,亦堪認真實。
六、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查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引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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