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戊○○己○○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3,00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5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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