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應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聲請是否有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應補正資料:│├─┼───────────────────────────────┤│1│本年度之薪資單或其他收入證明。│├─┼───────────────────────────────┤│2│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3│聲請人配偶(或共同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檢附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4│聲請人與配偶或其他家屬就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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