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債權人寬達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穎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積欠電費金額為何?並列出積欠租金及電費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