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 張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相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廷繼 、 陳鳳微 、 林澤暉 、 林瑋陞 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4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1,889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黃鈺純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