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雲棋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雲棋與 陳寶容 係夫妻,2人於民國106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號6樓之3住處內,因細故發生爭執,宋雲棋㈠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將陳寶容購買之奶粉分裝罐毀,致令不堪使用。宋雲棋㈡又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於106年2月12日晚間10時許,在上址撕毀水電費、社區管理費及告訴人手機費帳單與國民年金繳款單,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寶容。宋雲棋因不滿告訴人在上開住處大門加裝安全鎖使其無法自由進入,復㈢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年4月6日將該安全鎖門閂固定鐵片拆卸,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㈠㈢部分」、同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嫌「㈡部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同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寶容於107年
4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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