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4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84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抗再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者,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9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前揭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6男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再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引法文規定,其再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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