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942號抗告人 賴強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賴強森因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108年度訴字第555號」)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徒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接續犯」或「包括一罪」,請求考量其犯罪情節,重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至4年6月。而對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僅憑己見,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