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民國109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1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建興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