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3年度訴字第175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郭錦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李佩貞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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