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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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被告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萬全人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劉嘉宏 律師
鄭旭峯 被告 劉金玉
曾祥發 陳元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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