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生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鄭雅文 律師被告 黃子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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