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乙○○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