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31號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承結郭吳秀華郭筱萱郭筱柔 、郭筱詩、 許佩娟 間因本院民國102年度國字第31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萬3,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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