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財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財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財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鈞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103年9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復於105年
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第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矚易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①、④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月確定,與②、③接續執行(共2年9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
105年4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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