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益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晏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益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