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鄭琇文
鄭翔宇 原告與被告 黃芳志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