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國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國豐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但因被告家中急需被告返家處理幼女就學問題,希可暫緩執行及交保返家,爰依法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固經本院訊問後予以羈押,惟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已於100年3月1日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送執行案卷清冊、本院100年
3月1日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100年執嶸字第3390號)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在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事實存在,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