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2號債權人 王明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庭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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