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告 鄭淵燦
廖千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 余敦詅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金額為48,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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