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 吳孟帆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被告 游佩茹 訴訟代理人 宋柏儒 被告 林若瑜 被告 鄒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計算式:400,000元+400,000元=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