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稷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澤 被告 柳鐘凱 (即柳師傅精緻飯盒、 孟老 大腿庫飯)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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