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劉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范其瑄 律師被告荃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梓榮 被告全勝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