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余武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淑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34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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